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规则
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规则
一、总则
1. 本规则适用于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。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,如有违反,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。
2.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,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。无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。
二、一般规定
1.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四十五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。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,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。
2. 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,应试人员经监考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。
3.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:(1)不得在考场内喧哗、走动等影响他人考试或者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;(2)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;(3)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(答卷),不得窥视、抄袭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;(4)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;(5)不得将试卷(答卷)、草稿纸和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,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试题信息进行记录、存储、传输出考场;(6)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。
4.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,不得随身携带书籍、笔记本、纸张、报刊、电子用品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。
三、考试实施
1. 考试开始后,应试人员应当按照考试要求进行答题,不得使用任何作弊工具。
2. 应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题,不得提前交卷。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交卷,应当向监考员提出申请并得到允许。
3. 在考试过程中,应试人员应当保持安静,不得大声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考试的行为。
4. 考试结束后,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,将试卷(答卷)、草稿纸和考场配发材料留在原位,并按照监考员的安排有序离开考场。
5. 如果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,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,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考试资格。
四、附则
1.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办机构所有。
2.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如有未尽事宜,将另行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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